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对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杨某提起公诉近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于年左右拜师唐某某(已判决),并伙同他人一起帮助管理某运输公司,非法聚敛钱财,多次参与唐某某的收徒仪式和各种聚会。年9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参与师徒聚会后,伙同唐某某、李某(均已判决)等十余人在巨野县新矿宾馆附近参与打架,致三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对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王某某
朱某某提起公诉
近日,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年至年,商某某(已起诉)纠集刘某某、张某(均已起诉)、王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定陶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商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对外非法发放高息借款,并以殴打、拦截、恐吓等手段非法讨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伙同其他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为索要债务,多次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马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近日,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被告人马某某1提起公诉,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被告人马某提起公诉,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马某某2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年至年,被告人马某某1等3人经马某(已判刑)纠集,与马某某3、马某某4、侯某某、沙某某(均已判决)等20余人,在曹县及周边县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马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高利放贷,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殴打、拦截、恐吓等手段非法讨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利用自身形成的强势地位,介入他人日常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索取财物,利用民间纠纷,借题发挥,殴打并劫持多人,向对方索取高额赎金,实施绑架、非法拘禁犯罪;漠视司法机关权威,强行闯入派出所带走对方当事人,致使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为索取债务,强行进入他人家中殴打他人并毁坏财物,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马某某1伙同其他恶势力成员,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另,被告人马某某1伙同其他恶势力成员,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其他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2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秦某某戴某某提起公诉近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年11月至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经陈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并伙同朱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李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境外多次跨境对国内被害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集团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寻找被害人,以服务费、展期费等名义收取高额利息,并通过相互推介、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虚增被害人债务,涉嫌诈骗罪。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用威胁、辱骂、恐吓等手段非法讨债,涉嫌敲诈勒索罪。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伙同其他犯罪集团成员,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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