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判例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能否由被保险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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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能否由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编者按

随着劳务关系不断增加,雇主责任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在雇主责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保险理赔纠纷的,我们应去哪个法院起诉呢?本期,我们以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来学习这一法律问题。

案例索引

()最高法民辖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管辖/责任保险/保险标的物/被保险人所在地

裁判要点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属于财产保险范畴。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即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曹县鲁存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存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浙江分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年9月19日,鲁存公司员工吴某在上班期间不慎摔倒,导致右胫骨开放性骨折,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鲁存公司向人寿浙江分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人寿浙江分公司拒不赔偿,鲁存公司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寿浙江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争议焦点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能否由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遂于年11月29日作出()鲁民初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管辖错误,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民辖2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保险险种为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人寿浙江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曹县人民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人寿浙江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类型,故本案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本案中,鲁存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人寿浙江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以鲁存公司为被保险人的雇主责任险。案涉责任保险合同,指向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可能发生死亡或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责任,该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财产的形式也是具体的。因鲁存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曹县,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者生命等。本案中,鲁存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人寿浙江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以鲁存公司为被保险人的雇主责任险。其中,案涉责任保险合同,指向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可能发生死亡或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责任,该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财产的形式也是具体的。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同时,以被保险人住所地作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当事人参与诉讼。本案中,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作为案涉责任保险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先行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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