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开发求职招聘微信群 http://cgia.cn/news/chuangyi/1592210.html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自此,新冠肺炎成为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那么,故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邱昭继讲述了“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武汉旅居史致多人被隔离观察”的案例: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和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随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时,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后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并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医院医院就诊时,没有向医疗机构如实提供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情况,故意向医护人员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邱昭继解读。最终,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此外,邱昭继还向公众梳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点:《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公众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如有相关旅居史,请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要求,及时、主动报告。”邱昭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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