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区全面禁燃烟花爆竹

12月16日,《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月启动仪式在菏泽牡丹广场举办

长期以来,燃放烟花爆竹是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喜庆气氛、驱灾辟邪的传统习俗,但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十分严重,由此而产生的水、气、噪声的污染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在城区,人口相对密集,烟花爆竹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年12月,市政府发布《关于菏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全面落实各项禁放措施,受到了全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为进一步巩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成效,在全面考察、论证的基础上,市政府研究制定了《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今年9月27日被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些区域、场所、时段禁燃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共20条,对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私自燃放者,公安部门将进行查处,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菏泽市城区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定陶区、曹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具体区域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除了以上区域外,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化工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保护范围;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程,输变电、通讯、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山林、草原、湿地、苗圃、防护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停车场、桥梁、仓库;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另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违反《条例》将追究相关责任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面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营造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全力推动各项禁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来源牡丹晚报记者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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