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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防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杀害防疫人员,冒充防疫人员实施抢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等6类犯罪。

案例1:

多次隐瞒致37人被隔离,获刑10个月

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等地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至22日,在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后,田某某先后到村卫生室、镇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谎称从河北石家庄返回家中。

1月23日,医院就诊时仍多次故意隐瞒到过湖北的事实,被收治于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在被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确诊,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3月1日,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2:

持刀杀害两名防疫人员,死刑!

2月6日,云南省红河县的马某某驾车经过该县么索村疫情防控卡点时,马某龙下车搬除卡点路障,并与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马某某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某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持刀朝张某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李某某腹部捅刺,致张某某、李某某死亡。

3月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3:

冒充疫情防控人员持刀入户抢劫,获刑11年

2月11日下午,江苏南京的业某某来到江宁区禄口街道某小区,冒充疫情防控人员,以登记疫情为由骗得小区住户赵某某打开房门。业某某闯入室内,持刀威胁赵某某强将元钱转入其赌博游戏账户内,并在威胁赵某某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

3月4日,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4:

造谣自己患新冠肺炎并传播病毒,获刑8个月

1月24日,北京市通州的刘某某编造了自己“感染新冠病毒,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向他人传播病毒”的假信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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