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
大众网菏泽·海报新闻3月29日讯(记者徐德波)3月29日上午,菏泽两级法院组织了第五次黑恶势力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其中,东明县人民法院、巨野县人民法院、成武县人民法院、牡丹区人民法院分别对5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共25人进行了一审集中宣判;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共10人进行了二审集中宣判。
7起案件涉及35人基本案情如下:
一、成武县九女集镇鹿堂村原党支部书记鹿昌君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包庇罪、行贿罪一案
东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年以来,以被告人鹿昌君为首,王广勋为骨干成员,刘辰等人参与的恶势力组织,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诈骗、挪用资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等行为,扰乱社会、生产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东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鹿昌君犯寻衅滋事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包庇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王广勋犯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黄磊犯寻衅滋事罪,李江华、程传战犯挪用资金罪,刘辰犯行贿罪一案
东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广勋犯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江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程传战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磊犯寻衅滋事罪,与原判包庇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曹龙龙、田庆肖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曹传秀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巨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1月6日至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曹龙龙、田庆肖、曹传秀共同参与在巨野县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从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上述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多次,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巨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龙龙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田庆肖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曹传秀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四、成武县孙寺镇纯集行政村原党支部书记李东峰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欧春升犯强迫交易罪;王海斌、王洪党、刘昌猛、李彬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刘让平、王茂成、刘持文犯诈骗罪一案
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寺镇纯集行政村原党支部书记李东峰、欧春升、王海斌、王洪党、刘昌猛、李彬为承揽巨单高速成武段运送渣土料等工程,共同在孙寺镇纯集村、毛洼村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成武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东峰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海斌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李彬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刘昌猛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洪党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欧春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让平、王茂成、刘持文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同刑罚。
五、侯伯刚、朱小芹、林运生、刘秀国犯组织卖淫罪,刘文志犯组织卖淫罪和变造身份证件罪林昆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和危险驾驶罪,王明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
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伯刚与被告人朱小芹、林运生、刘秀国、刘文志等人相互勾结,形成恶势力,进行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林昆、王明涛等人先后加入该团伙,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牡丹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侯伯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朱小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林运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秀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文志犯组织卖淫罪、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被告人林昆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明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牛守堂犯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郝良玉犯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孙玉犯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朱经虎犯虚假诉讼罪,邹亮生犯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宋万里、李啟昌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7月至年7月,被告人牛守堂伙同被告人郝良玉、孙玉向瑞安公司发放月息15%的高利贷后,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索要高利贷债务为由,在单县多个酒店、宾馆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多次非法拘禁瑞安公司法人李某某、股东刘某某,还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对瑞安公司提起虚假诉讼,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致使该公司投资的龙瑞天和项目较长时间搁置,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该项目片区被拆迁的业主报警或数次到有关部门上访,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牛守堂、郝良玉、孙玉形成的团伙属于“恶势力”。
单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牛守堂犯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郝良玉犯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孙玉犯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朱经虎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邹亮生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宋万里、李啟昌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孙智勇、李学鹏、王朋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巨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1月6日至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孙智勇与被告人李学鹏、王朋经预谋,以虚构的“巨野县亿兴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以无抵押、无征信贷款为幌子向被害人发放借款,并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让被害人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且与被害人仅签订一份合同交由被告人孙智勇保管。同时给被害人的车辆安装明暗两套GPS定位,并要求被害人提供一把车辆备用钥匙,以确保贷款安全。后三被告人单方肆意制造被害人违约事实,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本金、拖车费、协调费及向被害人索要借款合同规定日息20%的违约金等,在向被害人要账过程中,以不按要求付款就将车辆卖掉、出事故由被害人负责、每次要账有高额要账费等相要挟,让被害人按照指定的方式和地点交付钱款,不给钱就不归还被害人车辆,从而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被告人孙智勇、李学鹏、王朋共同参与上述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10次,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孙智勇、李学鹏、王朋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元,敲诈勒索金额共计人民币元。
巨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智勇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李学鹏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朋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