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乱排放自家种的树任性砍伐这都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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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6月4日讯(见习记者谢雯嘉)6月4日上午,在图书馆召开菏泽市年度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赵连柱,生态环境科科长肖军安,市法院副院长顿文英,环境资源审判庭支部书记苏兆胜参加此次发布会。

会议上介绍了菏泽市年度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情况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和发布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工作白皮和-年度菏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公布了年、年、年,菏泽市提前实现了蓝天保卫战三年攻坚行动确定的年达到60微克每立方米以下的考核目标。SO2平均浓度分达到了国家一级标准。-年、-年、-年三个冬防期间,菏泽市PM2.5平均浓度分别为82、87、72微克每立方米,改善率分别居28城市第22、16、12位。

年,菏泽市国控洙赵新河于楼断面、东鱼河徐寨断面、万福河湘子庙断面及省控东沟河后牛楼断面水质分别为四类、五类、五类、五类水质标准,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水质考核任务。

年,四条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分别为四类、四类、四类、五类水质标准,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水质考核任务。

年,四条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分别为三类、四类、四类、四类水质标准,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水质考核任务;同比改善幅度列全省各市第五位。

今年1-3月,四条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分别为三类、三类、四类、四类水质标准,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水质考核任务;其中,国控东鱼河徐寨断面水质实现了由四类水质向三类水质的跃升,整体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随后发布了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工作白皮书和-年度菏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指出,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也是保障“十四五”顺利起航的奠基之年,菏泽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审判机制,提升司法能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菏泽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年度菏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被告人夏某新污染环境案

年9月29日,被告人夏某新出资成立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从事危险化学品二甲苯、甲苯、纯苯的生产销售。年10月后,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将本应依法处置的上述危险化学品的残留物非法掩埋或在罐内长期储存,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上述废弃的产品均为危险废物,环境损害费用为.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万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万元。

巨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经两审终审,判决被告人夏某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夏某新连带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万元及环境损害检测费用59.3万元。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法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案件。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危险化学品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任何单位均应依法处置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在本案中,被告人擅自将本应依法处置的危险化学品残留物非法掩埋或在罐内长期储存,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使得公私财物极大受损,其情节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对被告人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万元及环境损害检测费用59.3万元,打击犯罪与修复环境并重,是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应用。

2.被告人渠某海滥伐林木案

年3月,被告人渠某海准备将其栽种于郓城县李集镇高才刘村黄河大堤外侧辅道的杨树出售。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渠某海将上述杨树以元的价格卖给袁某立等人进行砍伐。经郓城县林业局鉴定,被采伐的棵杨树总体积为19.立方米。郓城县林业局对涉案采伐林地恢复列出造林设计方案,经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林地恢复造林费用为元。

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渠某海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渠某海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对其可予从轻处罚。鉴于其已将树木款上交,对其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渠某海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渠某海对其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林地恢复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人渠某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本案系被告人无证采伐、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本案既追究了行为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又积极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判决被告人承担因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共赢。同时本案也具有警示意义——自家种的树,任性砍伐也犯法。

3.牛某先诉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林业局、单县林业局、山东凤凰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年5月底6月初,成武县林业局和单县林业局分别招标,通过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航空公司)、山东凤凰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航空公司)在成武县以及单县东部几个乡镇通过飞机喷洒农药(主要成分为灭幼脲)的形式防治美国白蛾。飞防期间,单县五个乡镇陆续出现大面积蚕死亡,单县农业局委托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进行检验,经检验送检桑叶均含有灭幼脲,灭幼脲对桑蚕有明显的毒害作用。牛某先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元。

单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气象资料显示,通用航空公司、凤凰航空公司飞防期间,曾出现促使雾化药液飞向原告养蚕所在地的风向,药液雾化后,在重力和风力的多种因素影响下,可能漂移到原告养蚕所在地,污染当地的桑叶,引起桑蚕进食中毒死亡的后果;被告两航空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存在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的情形或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蚕农受害程度、影响程度态势图以及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通用航空公司赔偿牛某先元,凤凰航空公司赔偿牛某先元。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组织两航空公司与以原告为代表的蚕农达成和解,牛某先撤回起诉,两航空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系跨区域航空作业造成蚕农受损的环境污染案件,各级政府为了消灭美国白蛾适时集中消杀是利国利民之事,但由于相关宣传不到位、沟通不畅、蚕农防护意识不强,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保全证据,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和难以评定。人民法院为了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分别到航空公司空管部门了解有关飞行路线、到气象部门调查当时天气情况(尤其是风向),到蚕种出售单位调查蚕种出售情况,并委托有关部门对原告损失情况进行了鉴定,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有借鉴意义。该案最终调解处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郭某甲、郭某乙、贾某冬诉中原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年10月6日,郭某甲、贾某冬、郭某乙承包的鱼塘因受中原油田分公司废旧弃用管道上的锯口处排出液体污染,导致大量养殖鱼类陆续死亡,但管道上锯口是何人所为难以查清,经双方协商处理未果后,提起诉讼。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管道废水排出致鱼塘水体的主要指标,明显高于鱼类生长所需正常水质标准。经水产专业机构现场查勘、估产,确认鱼类死亡损失33万元。

东明县人民法院认为,废旧回水干线归被告所有,中原油田分公司对废旧回水干线负有管理义务,其疏于管理造成污染,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免责情形及水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郭某甲、郭某乙、贾某冬未能及时防范、阻止污染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对其损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该案经两审终审,判决中原油田分公司赔偿郭某甲、郭某乙、贾某冬养鱼经济损失元。中原油田分公司已自动履行。

此案的审理、裁判,依法充分保护了受污染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对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该案确认了所有权人对废弃设备的管控责任,对目前仍然存在的工业废弃设备可能带来地污染提出了警示。同时,本案对环境污染损失数额的确定及对损失责任的划分具有很好地借鉴和指导作用。该案判后被告即自动履行,当事人胜败皆服,体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诉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南护城堤河排放污染物未履行监管职责案

菏泽市牡丹区城区内南护城堤河在与万福河赵王河交汇处被闸死,致使河水无法流动,因沿线小区污水管道不完善,存在雨污混流现象,造成河道水体反复污染。经检测该河水的cod及氨氮两项指标严重超标,致水质变黄、变黑并伴有刺鼻性臭味,河水污染严重,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年11月17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向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牡丹区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职责,加强对南护城河堤河的管理,及时解决该河水的水质污染及排放污水问题,牡丹区住建局收到建议后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对随意向南护城堤河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仍未依法进行查处,致使南护城堤河持续处于受污染状态。年12月29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牡丹区住建局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单位向南护城堤河随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被告牡丹区住建局收到()号行政公益起诉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科室解决该问题,安装水泵进行抽排,封堵全部排污口,消除黑臭水,将南护城堤河纳入城市环堤公园改造工程,牡丹区住建局虽然不具备向南护城堤河排放污水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的权利,但立即报送给了相关部门,履行了相关职责,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后认为,牡丹区住建局及时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南护城堤河污染问题得到了解决,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全部实现,故于年8月5日申请撤回对牡丹区住建局的起诉,牡丹区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本案系履行监管职责案件,涉及河水污染问题,河水污染及污水排放问题日渐凸显,不仅会影响河水的水质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本案被告牡丹区住建局在接收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后立即实施了相关行动,积极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对南护城河堤河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整治,公益诉讼人在被告及时解决问题后申请了撤诉,本案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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