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鲁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孙某东、孙某勇、孙某普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经判决,孙某东、孙某勇、孙某普以成武县景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对外出借元,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通知从成武县景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未偿还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于年7月24日前向本院履行偿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追缴。
特此公告。
成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王法官联系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鲁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孙某东、孙某勇、孙某普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现已追回部分款项,需发还在成武县景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有未领取存款的受害人。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通知在成武县景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有未领取存款的受害人于年7月20日至年7月24日(正常工作时间)到成武县人民法院(成武县人民法院东门申请债权登记处,提供债权证明、身份证、本人银行卡)申报债权,参与分配。过期不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分配。
特此公告。
成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王法官联系
(编辑祝潇审核王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