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疫系列报道三人人有责疫期这些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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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抗击疫情,人人有责!为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近日,深圳市福田区委依法治区办、福田区司法局(普法办)收集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22条法规,结合发生在各地的真实案例,现分三个系列向居民和社会推广,推动“防疫+普法”齐头并进。

疫情防控期间,规避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人人有责,社会各界人士早知晓早注意早规避早受益。

违法违规案例16:

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新冠肺炎患者被判刑

16.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违法违规案例17: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立案侦查!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年1月12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通报,经公安机关调查,郑州金域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区域负责人张某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禹州市公安局于年1月10日,对张某东以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违法违规案例18: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毛某宁被刑事拘留

1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年7月,南京扬州等地发生新冠疫情,8月4日扬州市举行第六场新冠肺炎疫情发布会通报,扬州首例确诊病例毛某宁隐瞒南京禄口旅居史,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毛某宁拒绝说明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配合流行病调查,并频繁活动于饭店、棋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致使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毛某宁在7月28日确诊前,7月21日至24日,每天都会去四季园小区秋南苑内的棋牌室打牌。截至8月3日24时,该棋牌室已有54人确诊,其中53人为打牌或看牌的人,老年人居多,还有一人为该棋牌室的帮工。

毛某宁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警方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违法违规案例19:

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王某被拘留5天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年2月21日下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西把栅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赛罕区某小区,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翻墙离开。

经民警核查,该小区为疫情隔离小区,违法人王某某在被居家隔离三天后产生侥幸心理,擅自翻越小区围墙离开。

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因王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违法违规案例20:

乘高铁不佩戴口罩一男子被罚款元

20.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年1月2日下午3时45分左右,从北京西开往深圳北的G79次列车在长沙南站开车后,值乘该趟列车的深圳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乘警接到列车工作人员报警称,2号车厢有一名男性旅客拒绝佩戴口罩。

接报后,乘警立即赶往现场,和列车工作人员一同劝说该旅客按照防疫规定佩戴口罩。但该旅客依旧拒绝佩戴口罩,并大声称“我就是不戴口罩又能拿我如何”。乘警听后仍耐心劝说,均遭到该旅客大声拒绝。

该旅客的行为引起了周围旅客的强烈不满,最终乘警因其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将其交接至广州南站派出所。经查,该男子杨某今年29岁,当天从武汉上车返回深圳北,在车上戴口罩觉得有点闷,就摘下了口罩,在听到乘务员提醒后,杨某觉得戴不戴口罩是自己的事,就是不愿意戴上。在接受调查时,杨某逐渐冷静下来,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最终,杨某被处罚款元的行政罚款。

违法违规案例21:

销售“三无”口罩三人被判刑被罚款

2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年1月下旬,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因社会公众对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国内防病毒口罩严重短缺。被告刘某献、程某、刘某莹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于年1月26日前往湖北省仙桃市分两批次购买了71万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三无"产品口罩。期间,刘某献邀请被告邹某林合伙销售口罩,四被告商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和合伙分工。

年2月1日至2月2日,被告刘某献、程某又先后两次从湖北省仙桃市小作坊购进"三无"产品口罩共约30.4万只、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并宣称所销售的是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分别在共青城市、德安县通过顺丰快递向贵州省、广东省,浙江省、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等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刘甲、刘乙、戴某等人发货。

刘甲、刘乙购买的部分口罩由当地公安机关寄回德安县公安局,德安县公安局委托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对口罩细菌过滤效率进行检测,结论为被检样品细菌过滤效率检验项目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YY/T-的技术要求。

据了解,德安县人民法院于年12月30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某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某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邹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违法违规案例22:

口罩5元卖元获刑8个月被罚18万

22.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年3月23日上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对上海首例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非法经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0万余元,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予以没收。

年1月初,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谢某以人民币5.元/盒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并在其公司的淘宝企业店铺销售。1月23日至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抬高口罩价格,将正常售价7元/盒的上述口罩,涨至21元/盒至元/盒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累计售出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3月2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单位陆续向买家退还了5.7万余元,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缴纳了剩余违法所得10万余元。

(中国改革报记者庄志斌通讯员黄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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