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晚上的菏检“星光课堂”您还记得吗?七位检察官分别讲述了7个风格不同的案例故事生动精彩,引人入胜不时赢得在场干警们的阵阵掌声
今天起,菏检君将为您一一展播他们的办案故事,快来一睹为快吧~
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肆虐神州大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举国上下全体投入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但在疫情防控的紧张时刻,却有人故意隐瞒接触史、病情和行程,给疫情防控工作增添了巨大隐患和威胁。今天我要讲述的是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基本案情
成武县大田集镇田某某年12月22日乘坐T次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
年1月9日乘坐D次火车从湖北荆州前往汉口,后乘坐T次火车从汉口至河南商丘,同日从商丘返回家中准备过年。
年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随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
年1月22日田某某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接触史,田某某隐瞒其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并说自己一直在河北打工,从未到过武汉。
年1月23日田某某症状未医院就诊,多名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及湖北地区,其仍故意隐瞒武昌、汉口接触史,医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
年1月25日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接触史再次询问时,田某某仍予以否认,当日下午被转移至感染科病房。
年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因其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同病房病人37人被隔离观察。
田某某确诊后,在成武县区域范围内引发了一些恐慌,特别是他的家庭医院同病室医护人员,当时有些网友就问了,田某某的这种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又构成何种犯罪呢?
该案发生时,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尚未下发执行,国家卫健委已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各地对该类犯罪认定罪名产生分歧。有人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有人认为不知道自己是确诊病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市县两级检察院专案组多次分析论证,严格把握是否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重要条件,严格界定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危害后果,最终认定田某某作为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患者,案发前曾进出武昌、汉口、荆州等重点疫区,并故意瞒报病情、隐瞒接触史、行踪轨迹,拒绝医护人员提出的隔离措施并造成了医护人员等37人隔离观察的严重后果,因此对其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办理情况
定性的事情解决了,在“依法快速、从严惩治”涉疫情犯罪的背后,检察机关又做了哪些的工作呢?
一是认真落实办案一体化原则。市县两级检察院团结协作,共同商讨办案细节,市检察院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出庭公诉、认罪认罚等环节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确保了该案定性准确、办理迅速,案件质量高,出庭效果好。
二是完善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2月8日,成武县公安局对田某某立案侦查,当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开展协调对接提前介入工作,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案件提起公诉奠定基础。
三是迅速启动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成武县检察院及时启动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指定专人办理,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运用信息化手段讯问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积极主动与法院协商,就适用审判程序等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受理二日即起诉、开庭审理即判决”的最佳办案效果。
四是教育转化,精准量刑。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成武县检察院积极开展认罪认罚适用工作,针对田某某认识不到位、思想有抵触的情况,结合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和已有判决,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其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听取田某某和辩护律师意见,结合其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依法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精准量刑建议。
五是领导办案,科技支撑。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检察长直接参与、研究指导该案的办理和指导,并参与阅卷、讯问、制作出庭预案和出庭公诉。办案中充分应用电子阅卷、视频讯问、互联网出庭支持公诉等信息化办案手段,既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防止疫情扩散,又保障了案件公正高效办理,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年3月1日,该案开庭,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依法采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田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对其行为表示忏悔。
办案效果
该案的成功办理得到了山东省检察院、菏泽市委市政府和市检察院一致好评,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勇,市委书记张新文,市长陈平,市政协主席、政法委书记单立新等领导同志专门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市检察院也对办理此案的干警全市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