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消息,山东一男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该男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交由菏泽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山东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9月6日,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消息,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交由法院办理。
菏泽境内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致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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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鲁******号(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50公里+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医院看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并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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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任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0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4月26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审查案件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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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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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张某某的证言。
依法决定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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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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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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