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3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20件民生实事部署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年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增加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奖补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项目、条件及标准
(一)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青岛,下同),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2.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第三方评估达到一星级及以上;
(4)录入山东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
(5)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6)服务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90%。
3.申报材料
(1)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省级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1);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3)第三方评估出具的等级评定报告。
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综合考虑日间照料设施数量等因素,从省级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各市(不含青岛市)本年度奖补资金。各市要加强相关资金统筹使用,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方案由各设区市制定。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项目
1.补助范围
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改建、扩建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2.补助条件
(1)纳入省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项目库;
(2)土地、基建或房产手续齐全;
(3)新建和改造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等标准规范,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80号规定的22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4)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
3.申报材料
(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省级建设奖补申请表(附件2);
(2)新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基建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施工合同复印件。已经投入使用的,还应提供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项目完成后,应提供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达到护理型床位标准的评估报告。
4.补助标准及方式
省级采取分档补助方式,对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具体分档补助标准:
(1)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每张新建床位补助元,改造床位补助元;
(2)淄博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每张新建床位补助元,改造床位补助元;
(3)枣庄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高青县、沂源县、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每张新建床位补助元,改造床位补助元;
(4)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每张新建床位补助元,改造床位补助元;
(5)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每张新建床位补助元,改造床位补助元。
二、有关说明及要求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监管,加快审批进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一)明确任务分工。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运营奖补项目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奖补项目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各地要根据申报情况,及时开展项目审批工作,并将项目审批结果及时录入山东省养老管理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补助项目,由市县民政会同财政部门分类填写相关补助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4),按要求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规范审批,细化措施,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推进项目实施。要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完善资金监管方式,定期开展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检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问题发生。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按资金来源渠道收回问题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申请财政补助资格,并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开展等级评定和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客观中立。
(三)明确有关事宜。对社会力量直接建设运营或托管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三年转型奖补期内,继续按转型奖补政策实施。转型奖补期后,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运营奖补政策。由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已经取消,对年1月1日后设立的养老机构申请鲁民〔〕44号文件规定的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需提交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不再需要提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本通知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