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司法局民有所愿,我有所为

                            

年6月份,农民工付某进入某生物科技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年8月11日凌晨1时9分左右,付某在公司巡逻时,骑车压到砖头撞到路边的建筑材料上碰伤面部及鼻子,造成面部挫伤及鼻骨骨折,后被送往成武县大田集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经某生物科技公司申请,年10月13日成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年6月8日经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付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事故发生后,某生物科技公司没有向付某支付相应工伤待遇,付某多次找公司讨要说法未果。年7月12日,付某到成武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系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免除家庭经济状况审查,当场受理其申请,并指派山东水明律师事务所步建忠律师承办此案。

年7月12日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当天即联系并会见受援人了解情况,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分析案情,明确办案思路,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给受援人投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除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用人单位仍要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承办律师有针对性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取证完毕后,征得受援人同意,及时代理受援人向成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受援人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立案后,承办人将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制作证据目录,对受援人应得的赔偿费用逐项进行详细计算,制作赔偿费用清单,为开庭做好准备。

成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办律师围绕本案审理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发表了详实代理意见: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致十级伤残的事实清楚,成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足以证明。二、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的工伤相关待遇(具体数额见赔偿费用清单):1、护理费。申请人因工伤事故受伤住院治疗7天,住院期间由亲属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提供护理,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2、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十级8个月。”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发生工伤事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年限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减少讼累,让受援人尽快获得赔偿,承办律师积极配合劳动仲裁庭进行调解。

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生物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受援人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元,由成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撰稿:姜国祥

原标题:《成武县司法局:民有所愿,我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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