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下,容不得假聪明成武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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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的郑某康、郑某多分别与成武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经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依法采纳抗诉意见。案件历时8年,涉案金额达2千余万元,检察机关的正确履职让受损失一方印象深刻。

案情回顾

背景

年9月,王某雨将自己对成武县某置业公司的全部债权和40%的股权转让给了孙某林,年孙某林因故欲退出股份,与该置业公司达成退股协议,协议规定,公司应付给孙某林投资款和借款利息共计万元,以该置业公司在成武县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共计平方米的房产折抵支付。

预谋

由于折抵给孙某林的房产中,部分先期已抵押给另一公司,为达到“合法占有”该房产、排斥他公司优先受偿权,避免将折抵给自己的房产再抵押或折抵给其他债权人之目的,王某雨、孙某林与该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义商议,将王某雨对该置业公司已经灭失的债权转让给郑某多、郑某康,与二人捏造虚假事实,伪造债权债务关系,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达到非法目的。

实施

年4月27日,郑某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成武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万元。

同日,郑某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成武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万元。

年5月11日,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调解,基于捏造的事实与证据,确认该置业公司与郑某康、郑某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确定以某小区共计平方米房产折抵向郑某康的借款及利息,以某小区共计平方米房产折抵向郑某多的借款及利息。

调解书作出后于当日生效。

年,王某雨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案发。

年8月30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接手此案。

经过调查检察官发现,年至年期间,成武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义在明知公司与犯罪嫌疑人郑某多、郑某康不存在债务债权关系的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孙某林、王某雨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与郑某多、郑某康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隐瞒公司与王某雨债务已经全部偿清的事实,虚构公司欠郑某多、郑某康债务的民事纠纷,严重侵害公司合法权益。

经审查认为,法院基于当事人捏造的事实及伪造的证据,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侵害了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年2月19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年6月5日,作出了“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郑某多、郑某康诉讼请求”的再审判决。

案情延伸

年11月19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王某雨等人提起公诉。

年1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雨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林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郑某多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郑某康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年3月2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侯某义提起公诉,年4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某义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为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年7月17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鲁检会6号),明确“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单独或者双方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参与诉讼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该意见为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监督指明了方向。

来源: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张胜强、刘星

编辑:赵梓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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