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菏泽日报消息,为鼓励全县农民,改善居住条件;促进全民创业和经济发展,日前,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成武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鼓励、有序推进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服务引导,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同时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积极调动农村居民进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进城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在购房落户、土地流转、进城就业、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切实解决进城落户人员的后顾之忧;发挥市场配置人口资源的基础作用,兼顾城区资源承载能力,分类引导,有序推进农村居民进城工作。
在鼓励措施方面,《意见》提出,凭不动产登记证或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直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其原有宅基地。
农民进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享受每平方米元的优惠。申请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货款在县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农村居民,首付不超过30%,货款利率下限为货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1.25倍。
对进城购房落户未就业的农村居民,优先交排就业岗位,且可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创业担保货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城镇居民养老等政策。
进城购房农民凭不动产证或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在城区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政策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凡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可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
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条件和办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全文如下:
成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成武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鼓励全县农民进城,改善居住条件,促进全民创业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目标,以加快新型城镇化为引领,鼓励具备条件、有意愿进城的农村居民向县城区转移,推动农民就业创业和城乡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服务引导,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二)群众自愿。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积极调动农村居民进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进城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政策鼓励。逐步完善在购房落户、土地流转、进城就业、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切实解决进城落户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有序推进。发挥市场配置人口资源的基础作用,兼顾城区资源承载能力,分类引导,有序推进农村居民进城工作。
三、鼓励政策
自年1月1日起,凡各镇农村居民在本县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并且完成城镇户口落户的均可享受下列政策。
(一)购房户凭不动产登记证或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直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且保留其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上级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村集体收益分成等惠农政策。
(二)农民进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享受每平方米元的优惠。购房户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备案后,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进城落户证明、商品房备案合同及所在村确认为原本村村民的证明,在一个月内到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县房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每平方米元返还。
(三)申请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县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农村居民,首付不超过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1.25倍。在县城市规划建成区已拥有一套住房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农村居民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四)对进城购房落户未就业的农村居民,优先安排就业岗位,县人社局对进城购房落户农民提供至少0个就业岗位,工资不低于我县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城镇居民养老等政策。
(五)进城购房农民凭不动产证或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在城区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政策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其随迁子女属于起始年级或非起始年级的,根据划片范围和招生计划,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入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六)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凡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病、子女教育、意外事故等原因致贫,符合救助条件的,可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
(七)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条件和办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年1月1日起由城镇户口迁入农村后再进城购房的不适用本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鼓励农村居民进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落实农村居民进城有关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办,住建、财政、农业农村、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税务、自然资源、人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抓好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查、通报工作落实情况。
(二)分解落实责任。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鼓励农村居民进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靠上抓,具体做好政策宣传、协调服务、督促落实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各部门要抽调素质高、业务精的同志具体办理。在工作中,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镇要通过村广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农村居民进城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广大农民进城购房和就业创业,进一步改善生活环境,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宣传部门要通过电视台、《今日成武》等媒体,广泛宣传我县农民进城的鼓励政策以及相关手续办理程序,并在县电视台设置专栏,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及时宣传先进典型,为推动农民进城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止。
本实施意见由成武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成武县人民政府
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