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回归之路丨山东菏泽人大代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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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第期第06版

回归之路

山东菏泽:人大代表高度评价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

年7月12日,巡回检察组在山东省成武县司法局审查社区矫正档案材料。

年6月2日,巡回检察组在山东省东明县菜园集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谈话。

“面对省院布置的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先期探索任务,菏泽市检察院主动作为、先行先试,用实际行动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尚瑞芬听取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汇报后表示,检察机关通过这个方式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有助于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年5月16日至7月8日,菏泽市检察院抽调市县两级院刑事执行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检察业务保障部门业务骨干16人组成巡回检察组,深入4个县(区)的19个社区矫正机构,发放调查问卷余份、查阅社区矫正档案余册、查看调查评估材料80余份、核查监管信息余条、查询行动轨迹余条,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深度“体检”,有力推动了社区矫正依法规范执行。

帮教:女孩卸下心理包袱

小苗(化名),17岁,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适用缓刑。巡回检察组发现,社区矫正期间,小苗多次未按时打卡、不请假私自外出,被社区矫正机构训诫2次、警告2次,遂将情况反馈至东明县检察院。该院对小苗的情况进行专题研判,并组织了一场帮教会。

“根据规定,社区矫正期间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社区矫正机构将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你一定要严格遵守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会上,检察官与小苗及母亲谈心,并邀请心理咨询师进行教育辅导和家庭教育指导。

“谢谢检察官,我今后一定遵守规定,好好学习和生活。”在检察官的开导下,小苗终于打破沉默。小苗母亲紧紧握住检察官的手,眼里闪着泪光。

巡回检察组发现,个别司法所存在重监督管理轻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的问题,特别是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更注重教育帮扶。

听证:规范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其户籍地鄄城县接受社区矫正。孙某在北京经营一家小超市,需要经常往返两地,因不请假外出和请假后未按时返回被社区矫正机构给予2次警告。

巡回检察期间,鄄城县检察院承办孙某收监执行监督案的检察官提出,对这种情况,是否应当同意司法局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

巡回检察组进一步了解到,孙某基本能保证日常报到,但也存在不请假就走或者不能按时返回的情况。孙某家中有年迈的父母和三个未成年孩子,经营超市的收入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将会对其家庭生活产生直接影响。

在巡回检察组指导下,鄄城县检察院就此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区矫正监管人员参加。

会上,听证员充分听取相关情况后发表意见,认为孙某并非故意违反规定,而是因经营、生活的需要多次离开执行地,不应“一收了之”。

会后,鄄城县检察院经研判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县司法局对孙某制定个性化矫正监管方案并妥善监管,不予撤销缓刑。该意见被采纳。

针对孙某为了生计仍要经常性往返两地,该院建议鄄城县司法局为孙某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手续。此外,鄄城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会签《鄄城县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通过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管,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这个案件是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小案的生动实践,做到了法理情的统一。”参加听证会的鄄城县人大代表刘海林感慨。

座谈:纠正过度监管行为

在菏泽市牡丹区,巡回检察组重点对社区矫正机构在“重大活动期间、国家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社会性重大事件期间”(以下简称“重点时段”)监督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个别司法所对于“重点时段”的认定有失严谨。

“根据规定,严管级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体学习和公益劳动。但通过查阅社区矫正档案、询问社区矫正对象,我们发现元旦、春节期间多名社区矫正对象被要求连续多日到司法所报到,对其工作、生活有一定影响。”巡回检察组成员崔朋指出,“对‘重点时段’的认定无明确标准,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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