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
在成武县城区内:东鱼河以南,南环路(S省道+永昌办大黄楼村北东西路)以北,西环路(S省道)以东,东环路(苟村镇杨庄村西南北路)以西区域,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场所
禁放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立交桥等交通枢纽,停车区、桥梁、仓库、高速公路;
(四)化工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站(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保护范围;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程,输变电、通讯、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
(七)湿地、苗圃、防护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九)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一)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放区域内依法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销售。未经许可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举报奖励
发现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通过拨打“”举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首名举报人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通告。
成武县人民政府
年1月8日
城区禁放区域图示